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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发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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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发布《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评价及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专家评标不良行为的记录、评价及对评标专家动态管理,适用该办法。
  《办法》针对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评价实行记分制,采用“一标一评”方式,同时细化不良行为情形及其记分主体。
  其中,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分值记分的情形有九种:确认参加评标,但无故缺席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请假的;不熟悉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专业能力无法满足评标工作要求的;在评标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评标专家职责,存在干扰独立评审,敷衍应付,简单套用其他评委意见或结论等行为的;在评标过程中,评分畸高、畸低或与其他评委结论存在明显偏差,且无法给出合理书面解释的;评标过程中随意离开评标室或随意进出其他评标室的;记录、抄写、夹带与评标相关的内容,私自将评标相关资料带出评标区的;泄露评标活动有关信息的;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委托、顶替他人参加评标的。
  由招标人按分值记分的情形有四种:在专家抽取终端通知的评标时间前未到达指定评标区域;进入评标区域,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含照片)核验身份的;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招标人依法组织的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或异议处理工作的;以停止评标、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故意拖延时间等方式,索要超过规定或约定的劳务报酬的,索要额外其他好处、财物的。
  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分值记分的情形有一种:评标专家未按规定存放个人物品,藏匿通讯工具、无线接收传送设备以及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的。
  由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按分值记分的情形有四种: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在省评标专家库系统中未按规定正确填写或及时修改所属区域、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回避单位等信息的;参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违反相关纪律的;其他违反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行为的。
  评标专家评价结果生效后,记入评标专家个人档案,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知所在单位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公开。评标专家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30分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达到5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达到60分的,取消任期内聘用资格;达到80分的,终身不予聘用。评价主体对评标专家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经评标专家申诉成功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来源:中国招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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