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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界定7条招投标、政府采购方面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

发布时间: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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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0日,为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编制了《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

  《目录》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12 类,包括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有关合同履行信息、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和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三类,共 14 项:一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的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措施,包括限制市场或行业准入、限制任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限制升学复学等;二是由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实施的相关管理措施,不涉及减损信用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包括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加评先评优、限制享受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等;三是由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实施的措施,包括纳入市场化征信或评级报告、从严审慎授信等。

  涉及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的内容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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